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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委托的一些常识

律师委托的一些常识

根据法律,嫌疑人/被告可以委托律师。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具体而言,以下人员可以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

(1) 嫌疑人和被告自己。

(2) 近亲: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同胞、兄弟姐妹。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议由近亲委托。

(3) 监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委托律师代理。这种情况比较罕见和特殊。这里的大多数监护人与上述近亲一致。但是,在少数情况下,经嫌疑人、被告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能存在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有权委托律师会见他们。

有关规定:

2018年刑事诉讼法

三十四名嫌疑人经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调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拘留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

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监护人或者辩护人的近亲属委托。

辩护人接受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后,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收集证据、查明刑事案件情节和有关强制措施的工作;(在本段中修改)

(二)“当事人”是指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和被告人。

(3) “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责保护的机关、组织的代表;

(4)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5)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6) “近亲属”是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同胞、兄弟姐妹。

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42名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本人。如果嫌疑人在押,他也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辩护律师的近亲委托。

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打印指纹。

43名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看守所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看守所将其请求及时转交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辩护律师或者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转达。

在押嫌疑人只要求委托律师提出请求,但未提及具体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不是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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