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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与购买人恶意串通 买卖合同被判无效刘某等三人(借款人)向案外一人(贷款人)借款300万元,约定于2015年7月25日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千分之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担保人为担保公司。某担保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降低风险,要求刘某为其员工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同日,刘某等三人分别出具了一份《委托书》,约定担保公司员工杨某为受托人,委托杨某办理该担保项下房屋买卖的全部手续。刘和三人的名字。上述《授权委托书》已经公证处公证。 随后,刘某等三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杨某作为刘某等三人的代理人将房屋以365.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张某办理相关房屋买卖事宜。资产管理公司购买房屋后,将房屋转售给委托代理人张某。经法院向中介公司查询,涉案房屋当时的市场价为550万元至65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易房价的支付过程不符合常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没有直接将钱汇给受托人杨某,而是案外人将钱汇给公司代理人张某,再由张某将钱汇给杨某。另外,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账户明明资金充足,却要分三期汇款。除了房屋交易过程中参与者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外,没有理由不怀疑双方之间还有其他交易。交易所,房屋成交价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 杨某称,某担保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随后将该公司的汇款记录提交给贷款人。但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无需继续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将款项转给贷款人的时间为涉案房屋出售后。这与被告主张先履行担保责任后出售房屋的说法相矛盾。综上,在涉案房屋买卖中,两被告存在恶意串通,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