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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未经授权代卖房 买卖双方均有风险王某与吕某是朋友,吕某在天通苑小区拥有一套房子,委托王某办理房屋租赁。 2016年2月23日,王某与轩未经吕某授权,在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下与轩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及补充协议,同意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轩,收到定金为轩5万元,并签署了《代理人代理权承诺书》,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取得业主的授权。在签订《买卖定金协议》及补充协议时,王某手持房屋产权证原件,并向宣某出示手机上卢某的身份证照片。 协议签订几天后,王某表示无法获得吕某的授权,房子也卖不掉。宣某又购买了一套房子,该房子的价格比涉案房屋的售价高出10万元。宣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双倍返还保证金,并赔偿其信托利益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宣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并未取得陆某的书面授权,事后也未得到陆某的追认,也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卢某与轩某并未就涉案房屋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权代理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责任应由王某承担。宣本人有过错,没有看到卢某的委托授权程序,也不知道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授权,就与王某签订了合同。故法院判决王某退还轩某已支付的定金5万元,并赔偿轩某的信托利益损失4万元。 |